(2016)苏0921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赵军、李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赵军,李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3761号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响水县运河镇龚集居委会。负责人:刘仕华,该中心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赵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宋赵军、李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