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1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赵军、李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赵军,李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3761号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响水县运河镇龚集居委会。负责人:刘仕华,该中心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赵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宋赵军、李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响水县隆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