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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040号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新鸿运物业公司员工。被告:徐涛,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鸿运物业公司)与被告徐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鸿运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鸿运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滕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