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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成都家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永辉创富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家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永辉创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060号原告:成都家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安民街27号。委托代理人:李道准,四川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永辉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164、162、1601楼。法定代表人:林新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家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永辉创富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四川永辉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家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永辉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