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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爱寿诉景小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爱寿,景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董爱寿,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景小红,男,藏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甘302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景小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景小红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7日我院司法扣划景小红在信用社账户的存款15627元。2016年10月19日申请人董爱寿领走了所有案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玉 龙审判员 王 建 文审判员 何 国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南扎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