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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02张丽与贾永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贾永世,邓伟秋,邓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户籍地址新疆乌苏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永世,户籍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原审被告邓伟秋,户籍地址广东省增城市。原审被告邓兰香,户籍地址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张丽因与被上诉人贾永世、原审被告邓伟秋民、邓兰香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贾永世所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张丽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