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3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邓超群与许宗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超群,许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3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超群,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许宗武,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103执332号之二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宗武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许宗武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宗武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德诚审 判 员 王宏年审 判 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