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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281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洪珍与张金凤、遵化市健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珍,张金凤,遵化市健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81民初4982号原告:王洪珍。被告:张金凤。被告:遵化市健通手机商行。投资人:陈国滨,该商行经理。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珍与被告张金凤、遵化市健通手机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洪珍负担。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