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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于兰与马永财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兰,马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保67号原告于兰。被告马永财。本院受理原告于兰诉被告马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水稻产品予以扣押。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马永财在前进农场第十六作业站的水稻产品60吨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