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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戴学林��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戴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1697号原告: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7040353-0。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贝贝,公司员工。被告:戴学林,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贝贝,被告戴学林的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5日,被告戴学林与原告签署《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福田雷沃牌FR60挖掘机一台,单价为人民币260000元,其中首付140000元,分期款120000元及分期付款利息13400元分三次偿还。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挖掘机,但被告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购机款133400元,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至���清时止。被告戴学林辩称:本案购机款已全部付清,被告不应当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利息和违约金有重复计算的部分。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戴学林购买原告型号为FR60福田雷沃挖掘机一台(机号FTC003RFABS003149),总价款260000元,首付140000元,余款120000元在22个月内分三次付清,其中2014年1月15日还款50000元,给付利息3600元;2014年6月30日还款35000元,给付利息3920元;2015年2月3日还款35000元,给付利息5880元。同时约定,逾期付款按标的物货款总额的日3‰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挖掘机交付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挖掘机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求判令被告给付分期款本息并自逾期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货款交纳表及工程机械设备交接验收单等证据载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保护。原告已履行了给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主张已给付了全部购机款,但其未提供给付购机款的凭证,其主张原告将合格证和购机发票交付被告即视为已完全付清了购机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且其提供的合格证和购机发票均是复印件,原件尚在原告处。故被告已付清全部购机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能按约定给付标的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已自行将违约金的请求调整至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以内,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主张违约金与利息有重复计算的部分,该主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违约金应分别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学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机款本息133400元,并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6月30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3元,减半收取为2041.5元,由被告戴学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璐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