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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7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许齐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齐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124号原告:许齐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坤,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许齐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高祖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齐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齐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齐定负担。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