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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尹子文与付怀亮、付碧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子文,付怀亮,付碧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子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怀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碧凤。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华。再审申请人尹子文因与被申请人付怀亮、付碧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子文申请再审称:(2015)德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其损失应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后计算方为适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尹子文在一审诉状中称:“付怀亮、付碧凤非法霸占我尹子文房屋三套”,故其诉请成立的前提应为被申请人实施了非法霸占房屋的行为,但其一、二审及再审立案审查阶段均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付怀亮、付碧凤非法霸占其三套房屋的事实成立,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其举出的因二被申请人其它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的证据因缺乏关联性而不予认定,故其诉请不能成立。综上,尹子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尹子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