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郑巧清、黄钦蕊、魏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郑巧清,黄钦蕊,魏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3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倪朝晖,行长。被告:郑巧清,女,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钦蕊,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魏舜,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郑巧清、黄钦蕊、魏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巧清、黄钦蕊、魏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韦信钱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蕊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