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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郑巧清、黄钦蕊、魏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郑巧清,黄钦蕊,魏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3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倪朝晖,行长。被告:郑巧清,女,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钦蕊,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魏舜,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郑巧清、黄钦蕊、魏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巧清、黄钦蕊、魏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韦信钱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蕊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