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狄俊娟与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俊娟,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4605号原告:狄俊娟,女,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73号。法定代表人:孙荣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坤,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狄俊娟与被告山东聊城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俊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明,被告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坤、刘继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狄俊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342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23424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分的标准计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是聊城金城大酒店的服务员,现无业,其户籍地原××湖南省长沙市,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魏怀智将原告的户口落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姚村。魏某现已去世。2012年4月2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通过朋友刘某转账180000元、通过亲戚刘爱华转账420000元。2014年6月11日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5分的标准结算本息合计为823424元,魏某让华某公司当时的会计赵某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收据,重新约定月利率为1.5分。原告系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发生借款关系。四年以来,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诉。被告华某公司辩称,原告原是聊城金城大酒店的服务员,其户籍地原为湖南长沙,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魏怀智将原告户口落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姚村。2014年6月11日,魏某让华某公司当时的会计赵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魏某现已去世,但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也未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借款收据、银行明细清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23424元,原告于2012年4月通过其朋友刘某所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会计赵某账户支付借款180000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发生了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认可收到原告支付的任何借款,且转账账户不是原告账户,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确系原告支付的上述借款,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承诺庭后五日内核实后向本庭提交书面答复,逾期视为认可被告陈述的相关事实,现原告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构成对相关事实的自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认其原是聊城金城大酒店的服务员,现无业,其户籍地原为湖南长沙,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魏怀智将原告的户口落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姚村。2014年6月11日,魏某让华某公司当时的会计赵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约定月利率为1.5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借款收据、部分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交取款与资金来源等其他证据证明确由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了涉案借款,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原告职业状况、原告与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魏某的交往、被告一直未支付利息等情况综合考虑,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实际的借贷关系,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2342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23424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分的标准计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被告公司会计赵某2012年上半年的银行交易明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调取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及调取该证据的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狄俊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17元,由原告狄俊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