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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青岛同春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与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同春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7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春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崔兆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传飞,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同春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11商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719351.35.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4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