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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玉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玉光,崔绍文,武文枝,崔江玲,崔江锋,崔绍全,崔治,崔绍平,武文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怀安县柴沟堡镇柴怀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永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艾连庆、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玉光,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被执行人崔绍文,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被执行人武文枝,女,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被执行人崔江玲,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被执行人崔江锋,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被执行人崔绍全,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被执行人崔治,男,汉族,1941年1月7日,住河北省怀安县。被执行人崔绍平,男,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被执行人武文卿,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玉光、崔绍文、崔绍全、武文枝、崔治、崔江峰、崔绍平、崔江玲、武文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申请执行人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即赵玉光、崔绍文、崔绍全、武文枝、崔治、崔江峰、崔绍平、崔江玲、武文卿在赵玉光不能按第一项判决规定的时间还款时,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份额,以抵押的位于怀安县左卫镇解放街九套商住房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玉光、崔绍文、崔绍全、武文枝、崔治、崔江峰、崔绍平、崔江玲、武文卿抵押的位于怀安县××××套商住房,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没有规划、开工、竣工等行政许可证,目前不具备处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巍执行员 刘  喜  运执行员 唐  福  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福前(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