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兴国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535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对原告刘兴国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一案,作出的“(2015)京0101行初535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文号“(2015)京0101行初535号”应为(2016)京0101行初535号。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刘仲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桑昊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