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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连好、厦门恒龙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好,厦门恒龙辉工贸有限公司,郭锦龙,郭文开,郭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连好,女,汉族,1953年12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恒龙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边下社596-1。法定代表人:郭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锦龙,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郭文开,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郭锦辉,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王连好与郭锦龙、厦门恒龙辉工贸有限公司、郭文开、郭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厦门恒龙辉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拆迁补偿款,郭锦龙、厦门恒龙辉工贸有限公司、郭文开、郭锦辉名下查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王连好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连好债权为借款232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