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福荣与熊良安、邱桂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荣,熊良安,邱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福荣。被执行人:熊良安。被执行人:邱桂荣。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福荣与被执行人熊良安、邱桂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邱桂荣的银行账户。2016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福荣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邱桂荣的银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桂荣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