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2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陕西精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精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2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精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占伟,男。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97150元,利息71316元,合计368466元。原告同意被告支付货款36万元整,在3个月内还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12万元整至2016年1月25日还清。2、如被告不能如期还款,月息按欠款297150元的20‰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李占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占伟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联盟新城小区第6幢2单元11层21103、21104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委托相关机构正在评估。申请执行人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