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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蒙祖业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祖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98号罪犯蒙祖业,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南地刑初字第149号刑事蒙祖业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蒙祖业不服,提出上诉。MERGEFIELD”终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蒙祖业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政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8月12日又作出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9月25日、2011年12月2日、2014年1月20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蒙祖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蒙祖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06.4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MERGEFIELD罚金及赔偿金缴纳情况该犯于2016年4月1日履行没收财产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祖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完全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祖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