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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党朝辉与方鸿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朝辉,方鸿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284号原告:党朝辉,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鸿德,男,1958年5月8日生,汉族。原告党朝辉与方鸿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提供了2016年9月11日华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现方鸿德死亡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的《死亡证明》一份。本院认为:方鸿德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随之终止,不能做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朝辉的起诉。审 判 长  毛克信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兼书 记员  史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