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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苏州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5972号原告:苏州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庆丰,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远超。原告苏州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47364元,并支付延期履约违约金(以4736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起开始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订购多种规格的模具钢材,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出售模具钢材,被告支付货款。截止2016年4月2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736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5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被告多种规格的模具钢材。此后,原告按约供应被告模具钢材,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偿还欠款协议书,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7364元,被告自本协议签订后至2016年7月20日前将全部货款偿还原告;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欠款,从违约之日起按所欠货款额的每日1%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尚有货款47364元未能支付。上述事实有偿还欠款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收货后未能支付货款,过错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偿还欠款协议书约定,被告未能按约还款,自违约之日起按欠款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比例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根据相关规定,酌情调整为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清市金鼠模具有限公司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73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473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徐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松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