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郯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相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相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相煜,男,1966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农业银行家属院。本院作出的(2008)郯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相煜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郑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