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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郯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相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相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相煜,男,1966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农业银行家属院。本院作出的(2008)郯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相煜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郑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