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78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芳芹与史鲁峰、冯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芳芹,史鲁峰,冯燕,史书强,姚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8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宋芳芹,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史鲁峰,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冯燕,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史书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姚西军(钧),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鲁峰、冯燕、史书强、姚西军(钧)名下银行存款106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