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明国、王清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清雅,林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20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文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清雅,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明国,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清雅、林明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林明国结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95478.58元。被执行人王清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9月2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明国名下房地产,并于(2015)狮执字第3125号一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295478.58元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