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济钢申请执行王利、王平、韩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济钢,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5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济钢,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济钢与王利、王平、韩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在中国工商银行金珠支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在中国工商银行金珠支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