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73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6)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8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陕AS2X**号小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环与唐延路掉头口时,被民警拦住检查,经检测,尹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76.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尹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畅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