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晓朋与杨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朋,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唐晓朋,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杨俊杰,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唐晓朋与杨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俊杰在保定市五四西路南侧向阳茗筑c座13层05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俊杰位于保定市五四西路南侧向阳茗筑C座13层05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