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4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73-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房款252574元、利息36622元、案件受理费5616元,共计2948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50000元案件款,现本院已将该50000元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94812元,已执行50000元,下余案件款24481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