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2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彭学刚、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彭学刚,陈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011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所律师。被告:彭学刚,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学生集户。被告:陈敏,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彭学刚、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学刚、陈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学刚、陈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彭学刚、陈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为24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卫洪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