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彦杰与河南追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杰,河南追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张彦杰,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河南追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2单元6层605号。张彦杰与河南追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0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追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彦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追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张彦杰尚未实现的债权共2.337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0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李霄珍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