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敏与广州市荔湾区龙湾吉圃园茶行、刘克燕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克燕,张敏,广州市荔湾区龙湾吉圃园茶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77号上��人(原审被告):刘克燕,住山东省沂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龙湾吉圃园茶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刘克燕。上诉人刘克燕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2016)粤0103民初3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沂南县铜井镇新王西村,本案应由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龙湾吉圃园茶行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龙湾吉圃园茶行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