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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010号原告:黄某,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何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