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010号原告:黄某,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何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