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娟与李保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李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宝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1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宝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13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永 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田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