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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叶其会与种业宝泉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会,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882号原告:叶其会,女,194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负责人:史贵双,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天杰,男,该公司综合办主任。原告叶其会与被告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17日,原告叶其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其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其会负担。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