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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志立、魏梅香、魏书爱、魏淑君申请执行李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立,魏梅香,魏书爱,魏淑君,李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魏志立,男,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魏梅香,女,汉族,住确山县。申请执行人魏书爱,女,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魏淑君,女,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李文超,男,汉族,住遂平县。魏志立、魏梅香、魏书爱、魏淑君申请执行李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遂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权利人魏志立、魏梅香、魏书爱、魏淑君说明情况后,权利人表示可以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8执4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