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个体司机。被告人秦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6)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秦某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静怡、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驾驶鄂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十堰市汉江路由东风双星轮胎厂往郧阳路方向行驶,行至汉江路西沟口右转弯时,因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观察不周,将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胡从林(男,殁年58岁)撞倒后碾压,胡从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8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从林系因交通事故致左腹股沟区至肛门全层皮肤肌肉挫裂撕脱伤大隐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秦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保护现场、抢救伤者。2、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胡从林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共计745,474.25元,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受案登记表、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死亡医学证明、殡葬证、事故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姚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5、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司鉴字第0783号)、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福爱(2016)车鉴字第947号);6、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秦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秦某户籍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本院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岩一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