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建勇与翁祖福、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勇,翁祖福,李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139号原告崔建勇,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翁祖福,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李喜梅,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勇与被告翁祖福、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院规定日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崔建勇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