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建勇与翁祖福、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勇,翁祖福,李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139号原告崔建勇,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翁祖福,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李喜梅,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勇与被告翁祖福、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院规定日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崔建勇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