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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卢晓纲与潘磊磊、陆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纲,潘磊磊,陆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348号原告:卢晓纲,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号。被告:潘磊磊,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湖溪镇八里湾村上田**号。被告:陆佳丽,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国庆村毛家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纲与被告潘磊磊、陆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金阳人民陪审员  郭宏伟人民陪审员  吕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