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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娜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子然,常洪珍,吴娜娜,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子然。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洪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娜娜。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吴娜娜,系李某之母。再审申请人李子然、常洪珍因与吴娜娜、李某共有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鲁16民终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子然、常洪珍申请再审称:李某由李子然、常洪珍抚养,李某应得分额59144元应由李子然、常洪珍监管。李子然、常洪珍按照当地风俗为李金峰找阴亲花费了168300元应由李子然、常洪珍和吴娜娜平均负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提起再审。吴娜娜、李某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吴娜娜系李金峰的妻子,李某系李金峰、吴娜娜的女儿,李子然系李金峰的父亲,常洪珍系李金峰的母亲,李金峰因交通事故死亡。李子然、常洪珍在本案中主张抚养李某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李某应得本案涉及的赔偿款应由其母亲吴娜娜监管,且李子然、常洪珍主张从赔偿款项中扣除给李金峰找阴亲费用的理由既无吴娜娜的认可也无法律依据,所以,李子然、常洪珍在本案主张抚养李某、主张李某应得赔偿数额应由其两人监管、主张为李金峰找阴亲花费了168300元应由其两人和吴娜娜平均负担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子然、常洪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