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迎宾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迎宾大道支行,付贵安,余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鄂州市石山路157-3号。负责人徐戈,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贵安。被执行人余美连,系被执行人付贵安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笫013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迎宾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付贵安、余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贵安、余美连应履行债务本金231,675.38元,利息计人民币13,601.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58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付贵安、余美连的银行存款13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迎宾大道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笫0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