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宝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安,男,1980年4��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穴街道大桥新村梅园小区5号171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同年4月22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宝安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妻子刘红,由武穴市莲龙线花桥镇往龙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莲龙线罗城坝十字路口处,与从右侧路口的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鄂J×××××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宝安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系生前颅脑严重损伤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宝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0.7万元,且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宝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和解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到案经过证明、审讯光碟、被告人陈宝安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宝安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宝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宝安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宝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宝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