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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肖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6民初1235号原告:肖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总发,襄州区庞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某,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寺坪镇龙凤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6********。原告肖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永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兰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总发、被告阮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幼相识,1987年建立恋爱关系,农历1988年腊月24日举行婚礼仪式,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举行婚礼仪式后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长子阮旭,××××年××月××日生育次子阮班硕,被告阮某怀疑原告肖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辱骂原告肖某,2011年原告肖某外出后,夫妻已无感情可言,曾2015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于2015年6月8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分居至今。被告阮某辩称,原告肖某诉称婚姻关系、子女情况均属实,因失去听力,无法正常交流,生活不便,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幼相识,1987年建立恋爱关系,农历1988年腊月24日举行婚礼仪式,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举行婚礼仪式后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长子阮旭,××××年××月××日生育次子阮班硕,2006年建混凝土结构房屋四间二层,2008年后被告阮某听力逐渐下降现至失去听力与常人无法交流,被告阮某怀疑原告肖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家庭琐事发生摩擦产生矛盾,2015年5月14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于2015年6月8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被告阮某主动向原告肖某承认错误,要求原告肖某谅解,原告肖某不肯,因此,原告肖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阮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依法确定为事实婚姻。原、被自幼相识,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牢,婚后感情较好。后因被告阮某听力、交流困难,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只要夫妻之间相互体谅,夫妻关系有改善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肖某要求与被告阮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和好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要求与被告阮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兰芳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