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彦春、吴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候彦春,吴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65744-7,所在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波,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军,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候彦春,男,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老黑山镇。被执行人吴秀华,女,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老黑山镇。本院在执行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候彦春、吴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候彦春、吴秀华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偿还借款本金585000元,利息144627元(利息截止2015年8月5日),但被执行人候彦春、吴秀华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候彦春所有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老黑山村产权号为023719的房屋进行拍卖。经第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96784元。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接收上述财产抵偿,并同意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除实现债权人费用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候彦春所有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老黑山村产权号为023719的房屋以496784元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评估费7770元,房屋安置费30000元,诉讼费5328,执行费9696及借款本金443990元。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耕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