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金忠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华,金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员工,住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金忠明,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现职业、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与被执行人金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忠明未按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周建华于2016年7月19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625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忠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克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克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成审判员 于诗扬审判员 崔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金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