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杜增平与穆卫海、王光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增平,穆卫海,王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杜增平,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穆卫海,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被执行人王光平,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杜增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7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穆卫海、王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穆卫海、王光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增平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4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穆卫海银行账户存款65700元,剩余款项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