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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柯德琼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721号移送执行机关: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柯德琼,男。柯德琼故意伤害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柯德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跃津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307元。但被执行人柯德琼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德琼泾县公安局交纳了3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且其已于2016年7月22日被泾县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柯德琼在泾县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此款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同斌审 判 员  胡银华代理审判员  王连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