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与廖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廖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782号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文达路八号之一2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树龙,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特邀调解员林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