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5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军与郭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郭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5民初537号原告:赵军,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兴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慧,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系赵军妻弟。被告:郭立军,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凉城县某局职工,住凉城县。原告赵军与被告郭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赵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计2002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高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