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傅耀华与骆某某、陈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耀华,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傅耀华,男,1969年9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懿,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华,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骆某某,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陈某某,女,199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骆某某(系原告陈某某母亲),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耀华与被告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原告依法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嗣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耀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被告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傅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修复傅耀华所有的本市安福路XXX号第XXX座5B房屋内厨房、客厅及走道上方受损的屋顶、墙面,恢复原状;2.要求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赔偿受损橱柜、电路、灯具及为避免损失扩大购买不锈钢接水槽等经济损失15000元;3.要求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赔偿傅耀华因房屋漏水致其租金损失暂计10050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每月16750元标准计);4.案件受理费由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负担。诉讼过程中,傅耀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修复本市安福路XXX号第XXX座6B房屋内的漏水部位。事实和理由: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自2013年起因本市安福路XXX号第XXX座6B房屋内水管发生漏水,致傅耀华所有的5B房屋内厨房、客厅及通道屋顶出现大面积渗水,天花板涂层脱落。为此傅耀华与楼上6B业主多次沟通,但其始终认为是傅耀华2010年装修导致水管破裂引起的漏水,拒绝修复。由于漏水给租用5B房屋的租客造成严重影响,经租客向物业公司多方反映,物业公司查看现场后认为至少有3处漏水点系楼上房屋水管破裂所致,属于管道自然老化腐蚀及管道质量问题,应当由楼上6B业主修复。但被告方置他人的财产安全于不顾,拒不配合也不承担应尽维修义务,严重影响原告及租客的正常生活,致使原告不得已减免租客的租金,并且购买不锈钢水槽用来接水,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还以原告装修造成水管破裂为由,先行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修复漏水管道并赔偿损失。故原告无奈亦起诉要求判如所请。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辩称,由于楼下业主傅耀华在2010年对5B室进行装修时未按图纸要求,敲破了预埋的6B室上水管,造成水管破裂漏水。后2013年5B室的该水管又多处发生多次漏水现象,报修后经物业公司查看明确告知楼下5B室系因其2010年装修敲坏水管导致的漏水。由于漏水严重,造成6B室水压异常,使其无法正常使用热水,加上漏水后产生的超额水费和煤气费的支出,给被告的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期间5B室业主虽做了引流管,但效果不佳。而原告所称的是开发商预埋设管道自然老化腐蚀引起漏水的观点并不属实,在小区内也非普遍现象。2014年11月起,被告再次发现该水管其他部位仍存在漏水情况,之后与原告方的物业代理人多次面谈协商,要求原告修复或更换受损水管,但原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并始终拒绝修复。为此被告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修复被其损坏的管道并赔偿损失。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傅耀华与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傅耀华为上海市徐汇区安福路XXX号第XXX座5B室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为同号6B室房屋不动产共有登记权利人。6B室的上水管预埋在与5B室之间的楼板结构内。2010年5月,傅耀华由于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因未按照装修图纸《单元内预埋水管位置示意图》进行装修,曾将厨房通道上方的预埋上水管敲破,后进行了修复。2013年11月,6B室业主陈建华等向物业管理处报修称其房屋内热水供应不足,水压异常变小。经物业管理处人员查看,发现5B室厨房通道上方的6B室预埋上水管渗漏,为此傅耀华对渗漏水管作了引流管。之后,由于渗漏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处理,而5B室房屋的餐厅、阿姨房等部位也先后出现渗漏。2015年1月傅耀华在厨房处安装了不锈钢接水槽临时解决漏水事宜,后因漏水量大而由物业管理处暂时切断6B室的供水。陈建华等为生活所需,只得另行安装热水器供临时使用。期间,物业管理处曾积极对双方进行协商,但终因意见不一而未成。为此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起诉要求傅耀华修复双方房屋楼层之间6B室的热水管道;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不久傅耀华亦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在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起诉傅耀华相邻关系一案中,经傅耀华申请,法院委托了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5B室受渗漏原因进行鉴定。为此本案双方同意一并等待该鉴定结论查明渗漏原因。之后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回函本院,经鉴定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如要查明渗漏原因需全面打开楼板结构检查,由此对结构损伤太大,故不建议做检测鉴定。为此上述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因陈建华等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2016年8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傅耀华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6B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物业公司的工作记录、租赁合同、银行对账单、购买不锈钢水槽发票、照片,陈建华等人提供的物业出具的违约通知书、情况说明、告知书、调查笔录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陈建华等人对租赁合同、银行对账单、部分照片提出异议,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傅耀华对违约通知书、情况说明、告知书、调查笔录均提出异议,表示违约通知书、情况说明未收到过,告知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调查笔录不符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出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相邻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双方对预埋的6B室上水管渗漏原因存在争议,傅耀华认为系管道自然老化腐蚀或管道质量问题引起漏水,而陈建华等则认为是傅耀华2010年装修时敲破6B室上水管造成的漏水,后2013年复漏所致。为此在陈建华等人诉讼傅耀华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傅耀华也即本案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于该鉴定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陈建华等人亦表示同意。然鉴定机构认为,如要查明渗漏原因,需全面打开楼板结构检查,对房屋结构损伤太大,故不建议做检测鉴定,对此,双方均未表示异议。由于涉案水管属隐蔽工程,在鉴定机构未就渗漏原因进行检测鉴定的情况下,傅耀华以管道自然老化腐蚀及管道质量问题,而要求陈建华等修复渗漏水管、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傅耀华房屋的损害结果系6B室业主陈建华等人所造成,故对傅耀华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判决如下:驳回傅耀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傅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傅耀华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陈建华、骆某某、陈某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俭蓉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来自